深圳市委市府关于向“人民好法官”陈麟基同志学习的决定
陈麟基同志1962年出生于广东五华县平南镇,1982年从广东政法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五华县检察院工作,198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调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几年来,陈麟基同志清正廉洁,严于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案。面对金钱的诱惑、私情的牵制甚至犯罪分子的恐吓,陈麟基坚持法官心中只有法律,牢固树立“铁案意识”,出色完成了包括“9898”湛江走私案、兴川锗饮料法人挪用公款案以及麻黄素制毒贩毒案等一批大案要案的审判,使一批贪污、走私、行贿、受贿的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制裁,为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保卫改革开放成果做出了积极贡献。陈麟基同志对犯罪分子铁面无情,对人民群众却充满爱心。他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宽裕,妻子一度下岗,却连续3 年资助一名贫困学生上学;家乡修建石桥,他毫不犹豫捐了 500元钱;老家学校危房改造,他也带头捐出500 元。陈麟基同志对工作极端负责任,甚至在身患肝病剧烈疼痛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办案,以致身体严重透支,最终累倒在工作岗位,过早耗尽了全部青春和生命。陈麟基同志的生命虽然是短暂的,但他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的无比忠诚,在平凡的岗位上鞠躬尽瘁、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了一个人民好法官的光辉形象;他一身正气,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乐于助人,体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
陈麟基同志不仅是政法队伍的先进典型,也是我市公务员队伍的好榜样。在陈麟基同志身上,集中体现了“开拓、创新、团结、奉献”的深圳精神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队伍的精神风貌。学习陈麟基同志,宣传陈麟基同志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对于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重要思想,大力弘扬江泽民同志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和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五种精神”,推动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团结全市党员干部群众,实现市第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追授陈麟基同志“人民好法官”荣誉称号,号召全市人民向陈麟基同志学习。
我们要学习陈麟基同志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坚强党性;学习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忠实履行人民法官神圣职责,公正执法,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学习他淡泊名利,呕心沥血,一心为公的奉献精神;学习他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关心群众,乐于助人的高尚品德。
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陈麟基同志活动与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我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陈麟基同志为楷模,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推动我市干部队伍建设及整体素质的提高,让陈麟基同志精神发扬光大。
市委、市政府号召,全市党员干部要以陈麟基同志为榜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把深圳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示范地区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