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4日,我先生江志伟“自由行”前往香港度周末,入住“香港百丽旅馆”,7月6日1楼发生火灾,我先生不幸遇难。
这个噩耗就是晴天霹雳——我美好的人生被粉碎,幸福生活也灰飞烟灭。
2010年3年19日16时,我收到判决文件,得知“香港百丽旅馆”老板严金伦“无证照经营,无必需的防火安全消防设施”,而且“他几年前首次因无证照经营犯罪”,“重新犯罪”,我心如刀绞,我先生被贪图利益的不法之徒蓄意谋杀!我的心不能平伏。
香港是法制的文明社会,我无法相信被告是重新犯同样的罪,致江志伟火灾中丧生,不获加刑反获减刑;也无法相信能因被告年老而“关押2个月”只有最高关押的1/12;罚款2万港币只有最高罚款1/10;更无法相信香港政府能听之任之,充许“香港百丽旅馆” 无证经营,无防火安全消防设施开门迎客;我愤怒,我不能平伏。被告不是17岁少年,他是70岁长者,他更应珍惜生命,更应尊重生命,更应懂得遵守法律。
2009年7月7日香港文汇报报导:“海防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主席黄先生指出,肇事单位数年前在1楼梯间就建阁楼扩充面积,业主立案法曾发出警告信、律师信,甚至屋宇署要求清拆,业主一拖再拖,至今仍未拆除。”
被告严金伦被轻判,只因他年老,但被害人不老,我先生遇难时年仅49岁,就失去黄金般的年华,我这个活着的人也只有44岁。我崇尚宽恕、和解,但我无法宽恕有70年人生阅历的人,维老不尊——用游客的生命赚钱、知法犯法,重新犯同样的罪,对这种罪人宽恕、放纵,是对人生命的漠视和践踏。我也真心希望我先生的生命代价,能为热爱香港的游客换来一份安全的保障
香港法律规定只有政府有权追讨被告的刑事责任。罪犯对志伟意外丧生无刑事责任,只有陪偿责任,这种法律真是让人无法理解。我相信“权力是属于维护权利的人”,也深知我是弱势群体,我觉得我先生走的太不公平了,他内心充满阳光、热爱生活,他走到哪里,哪里一片笑声,他不动声色地照顾好他身边的每一个人。他只是去香港度度周未,只是小憩一下,竟遭此恶运,这不是天灾,是人祸,他死在利益之徒手上。我想他在九泉之下不会冥目,我这个活着的人要为他讨公道。如果在合法经营旅馆发生意外,我无话可说,被告严金伦知法犯法重新犯罪,他犯罪的成本代价太低,太低,不足以警示后人,将会有更多的游人遭此厄运。
在整个刑事审讯中,我这个受害家属,没有获给予特殊身份,没有机会到庭,还不被告有机会在庭上求情。
香港《旅业条例》349条之5(1)英文版原文:“fine of $2000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通过这次判决,了解到内地和香港体制不同,法律制度上有差异,我坚信不论什么样国家,什么样体制,法律宗旨都是一个: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法庭以较大的公众利益为依归,要使大众对公义及量刑成效充满信心,促进社会和谐,保证人民的安全。犯了严重罪行的人必须受到惩罚,这是公众利益所在.
今天我们面对的判决,没有保护受害者权益,我们受到很严重伤害,也引起了一直关注这件事情结果的很多朋友的不平,香港完全是按法律来管理的社会,内地很多人羡慕香港法治社会,我先生是大陆第一例死于非法经营旅馆的游客,则更引起内地人更多的关注。
我和我先生非常喜欢香港,我俩曾留连于香港春节花市,欣赏香港圣诞烟花,呐喊助威于奥运赛马场,香港博物馆、艺术中心、科技馆、海洋公园、中文大学、赤柱海滩经常会有我俩的身影。
香港人专业、敬业、奋斗、务实、文明、友善、慈悲、礼让、自由、民主都是我俩学习的榜样,每每来香港我先生总是说:回去工作更有动力,有文明、富裕的生活远景召唤着我们。
我俩是大学同窗,彼此心心相印。我先生善良、勤力、孝老爱小、宽人律己、恢谐幽默。我们拥有自己的公司,公司经营遵纪守法,公司拥有国家建设部“建筑防水专业施工资质”,公司技术水准、诚信服务在业界口碑良好。我先生的技术专长在国内防水界得到同仁认可,生前曾任“广东省建筑防水学术委员会常委(秘书)”,“广东省建筑防水学术委员会”原定2009年8月推举我先生为“副主任委员”。
我俩生活工作有远景、有规划。公司雇用的农民劳工兄弟(他们同我一样伤心,事发至今一个也没有离开),这些工友在公司工作有十几年的、有近十年的,他们在家乡全部建起了宽敞漂亮的新房子;我俩自己的小家经过二十年的奋斗,从几双筷子、几支碗状态走出来,到现在有房、有车、有公司。我先生想捐助自己就读过的学校,还想退休后走遍祖国的山山水水,再去自己学习过的西班牙小住……
我俩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期待,我俩是丁克家庭,无子女,彼此全身心的投入,我俩的生活是二人世界,先生是我生活的全部。
他的意外离世是我永远的痛……我不知道今后生活怎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