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男童亮亮
老张认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道路交通性质来定的,而事件发生在小区内,属非道路交通事故,“这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他找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小区管理处,证实该小区道路为封闭式管理,并非市政道路管养范围。他向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然而新的调查结果也迟迟没有出来。
老张表示,接下来,他打算与对方对簿公堂,以求为儿子讨回公道。他认为,事件发生于小区道路,应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希望得到公正处理。
律师说法
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
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毅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小区道路不属市政道路,就应该按照上述的解释来进行判决。”谭毅翔说,根据事件中案情分析,肇事者鲁某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