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孩等校车被撞身亡 家长肇事车主同负责任
去年8月3日,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采取措施不当致交通事故发生,属违法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丽丽作为学龄前儿童未在监护人带领下,且在设有隔离设施路段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横过道路致交通事故发生,属违法行为,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王先生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70.7万元,根据事故责任,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46.8万元。另外,王先生还领取了学校为在校学生投保的理赔款2万元。
可王先生始终觉得校车没来接孩子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于是,他又一次走进法院,要求校方赔偿11.9万元。法庭上校方辩称,在休业式前一天,学校已经通知学生次日没有校车,也发了告家长书,要求家长陪同学生到学校来拿成绩单。而且校方也给学生买了保险,所以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校车未到达时将丽丽单独留在校车站点,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足够的警觉,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学校作为校车的管理单位,应该将校车接送时间变更情况等及时、有效地通知学生家长,但学校未考虑到6岁未成年人的处事能力,简单地将通知书交给学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为事故中王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