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昭在上海

林昭生顾雁、徐诚,当时兰大的张春元等人,正在准备筹办针砭时弊的《星火》杂志,随后林昭的长诗《海鸥之歌》和《普鲁米修斯受难之日》,在《星火》第一期上发表。但很快涉及《星火》的人员,都被抓捕。1960年10月,林昭被逮捕入狱。
1962年初,林昭得以保外就医。期间曾要求上海的无国籍侨民阿诺,将《我们是无罪的》、《给北大校长陆平的信》等带到海外发表。
1962年12月,林昭又被捕入狱。在狱中林昭曾多次绝食、自杀,并分别两次给当时的上海市长柯庆施、《人民日报》写信,反映案情并表达政治见解,都没有回音。林昭在狱中,没有笔和纸,竟然都是用血在白色的被单上写作(有二十万字之多)。另外,由于林昭拒绝违心地服从,被狱卒视为表现恶劣,遭受较严重的虐待,林昭在血书中写到:“光是镣铐一事人们就玩出了不知多少花样来:一副反铐,两副反铐;时而平行,时而交叉,等等不一。臂肘之上至今创痕犹在不消说了,最最惨无人道酷无人理的是:不论在我绝食之中,在我胃炎发病痛得死去活来之时,乃至在妇女生理特殊情况--月经期间,不仅从未为我解除过镣铐,甚至从未有所减轻!--比如在两副镣铐中暂且除去一副”。
1965年3月23日,林昭开始写《告人类》。
1965年5月31日,开庭审判,林昭被判有期徒刑20年。林昭随后血书《判决后的申明》.
1965年下半年,第三次给《人民日报》写信。
1966年5月6日,北大同学张元勋来到上海,同林昭母亲许宪民到上海提篮桥监狱看望她。
1968年4月29日,林昭接到改判的死刑判决书,随即在上海龙华被枪决,年仅36岁。5月1日,公安人员来到林昭母亲家,索取5分钱子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