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教的职务
1955年4月至1956年9月兼任中央财经干部学校校长。1958年6月至1961年10月任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委第一书记。1961年10月至1964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1964年10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任中国人民银行代行长(第三任1964年10月-1973年5月)、党组代书记。1965年6月起任国务院财贸党委委员。1966年至1973年“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
1973年9月至1979年9月任河南省革委会副主任兼河南省政协副主席(1977年12月起),1979年9月至1981年1月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975年9月至1977年10月任中共河南省委副书记,1977年10月至1978年10月任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1978年10月至1981年1月任中共河南省委第二书记。
1981年1月至1985年6月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二书记,其间:1981年10月至1984年6月兼任市委政法小组组长;1981年4月至1988年4月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993年任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名誉院长。
中共第十一届、十二届中央委员(任职至1985年9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中共十三大当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