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受骗现象分析
张哲一
2008.12.14
“积累社会经验、挣点零花钱、为父母减轻经济负担、打发空余时间……”现在的兼职,已经不仅仅是那些经济困难的同学赚取生活费的途径了,很多大学生都将兼职作为第二课堂;另一方面,单位招聘时也越来越多的要求相关工作经验。于是走出校门做兼职的现象日趋普遍。据不完全统计,75%以上的大学生都有过兼职经历。这本是件好事,意味着大学生们正改变着原本依赖父母的形象,开始“花自己挣的钱”,取得一定的经济独立。然而事实是,有许多不法商家利用他们的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侵犯他们的权利,谋取不法利益。
一、案例分析
某大学2004级的学生小马和同学一起来到了街道口的某大厦上的一家中介公司,每人交了120元的“信息费”。 当时工作人员表示,她们一年内都可以享受公司提供的招聘信息。可两个星期过去了,中介公司并没有主动给她们提供信息,她打电话询问时,中介找了几个公司让她们去面试,而面试后,她们才发现这些公司都在报纸上登了招聘广告,并没有委托中介来招聘。据小马介绍,像她这样交了中介费却找不到兼职的同学太多了,由于他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与中介交涉,拖了一段时间后就只好放弃了。
小马选择的这家中介公司,利用了她们缺少社会经验而又急于挣钱的心理,收取高额的费用却不履行合同,不及时提供合适信息,等询问时,才找了几家公司敷衍。这种现象很常见。而小马与她同学之所以上当受骗,也是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在合同上写明双方应尽义务和权利,不懂得保护自己。由于大学生和这些中介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只有合同关系,所以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因此选择一家正规的中介公司就尤为重要。在选择之前,必须了解中介公司的软硬件配备,营业执照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当受骗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上报有关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小马这样由于没有时间和精力与中介交涉,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中介。
二、可能的受骗情况
(一)非法中介与虚假广告
就像小马遭遇的中介公司,设下陷阱,不及时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岗位信息。这些中介公司往往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他们往往打着某些知名企业的招牌,以高薪空职位吸引急于找工作却又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然后让他们回去等消息。又或者提供不适合的岗位,等应聘者自己放弃,从而赚取高额中介费。虚假广告也是一样,用华丽的词包装岗位,定义全新的概念,引诱求职者上当,进去后才发现只是空中楼阁。网上的虚假广告更为猖獗,而且很多被骗之后也无从查起,很多人只能自认倒霉。信息不对称是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有些用人单位称为了方便管理而收取一定的押金、报名费,又或者以培训及其他名义收取各种费用。但等学生交钱以后,又推说职位暂满,或者培训不合格,而费用却不见了踪影。这类骗局通常存在于文秘等较为轻松的岗位,以高薪诱惑,利用大学生不了解国家相关法规,即使发现后糊里糊涂不敢抗争。
国家劳动和人事等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于员工的培训费用,应当从企业成本中支出。求职前,要了解相关条例如《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劳动招聘、人才市场及劳动争议等条例规定以及地方政府相关的规章制度,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三)骗取免费劳动力
大部分企业正式聘用员工之前会有一段试用期,这很正常。然而有些单位就利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等期满后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把辛苦工作了三个月的学生打发走。然后招聘下一批试用。也有企业非法延长试用期,想各种理由克扣工资,以此获得廉价劳动力。又有在合同上做手脚,指责说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仅仅是口头承诺,无据可查,将应聘者辞退。
三、如何维权
大学生兼职是值得鼓励的,但毕竟社会经验少,容易上当受骗。于是,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十分重要的。兼职时,守法在先,不能只为赚钱而不加选择。签订合同时要有戒心,应写清劳动时间、报酬计算方法等内容,仔细阅读每一条例。对于非法中介以及虚假广告的防范,应该去了解公司的背景,检查营业执照以及信用度,选择有资质的公司或中介。另外,可以邀请几个同学一起去,减小被骗的可能性。如果上当受骗或出现劳动纠纷,要及时和相关部门反应,必要时请派出所出面解决。
《劳动合同法》对于兼职大学生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它不但重申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定义和判断标准,而且还对工资水平和支付时间做了严格要求。“非全日制”用工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日不超过4小时,周不超过24小时”为判断标准和依据。此外,“非全日制”劳动者允许兼职。这给了用工企业一个肯定的法律回答,大学生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最低小时工资应当兑现。这样就把大学生兼职纳入了我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约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措施,比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再有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即“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大学生应该在兼职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从而减少像小马那样的受骗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