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建军被残害
灭绝人性的罪行
2002年12月1日时,代建军与夏琦、张银保一起驾车去卖秋后剥桃棉花,次日2号早上,我接到夏琦爱人打来电话:”你哥他们出事了,夏琦住进医院“,我和家人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车里冒余烟、轮胎有齿洞,车内散落棉花灰壳,我们四处找人,不见任何人,无奈,拦下过路车帮助报警。经过交警勘查核实,于5日给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解释为现场没有发现人员伤亡、没有撞车现象、没有刮伤痕迹,不属于交通事故。我随即向办案交警问及代建军人去向,答复找148团。
?交警部门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说明:具有执法权的交警部门没有参与拦路使用警用阻车带拦车活动,证明这次拦车与使用警用阻车带都是越权、违法行为。
次日即6号再赶往现场时发现车体被移动,车轮、底盘及机体动力全被扒卸走,车被砸毁,驾驶室内埋有大堆黄土,经手一扒发现半边人头颅。
这是专业作假者的手法第一步:掏空内脏,剩一个空壳,好摆成所需要形状,拍摄照片;第二步将其它部位PS上去,在案卷中,除非专业人员认真检查,否则很难看出问题,欺下瞒上掩盖事实真相。
? 报警后,莫索湾公安分局刑侦队长赵卫华来到现场看看后:"呦!这就是个人头!这事闹大了!这人怎么又回来了!"。没组织勘验、没采取保护现场等措施就走了(正常情况是立即保护现场、组织勘察查明案情,这显然知道内幕...)。之后我们一直保护现场,不断报警,坚守6天6夜,至11日下午时,石河子市刑事技术队长史宏等人来到现场勘测,亲手将车内埋的尸骨从土里挖出...。
此为戴建军被残害的左侧面
此为戴建军左臂,148团派出所为掩盖越权执法,违法犯罪的事实将戴建军打死后分尸,焚尸后为使死人抱住棉花而将左臂打断,移尸伪造现场,而实施的犯罪事实。
12月6日发现戴建军被埋在土里,直到11日石河子公安局才将戴建军的残缺的尸骨在土里取出。
此为戴建军整条右胳膊缺失,右侧胸腹部软组织缺失,肋骨缺失,暴露的胸腹腔。
此为戴建军烂开的头颅,右侧颅骨缺失,石河子刑事技术队长 史宏说:"头部曾遭过重击!"
此为戴建军被残害断开的一个骨块及两块牙骨
此为暴露的右侧髂骨,戴建军整条右腿缺失。
此为戴建军左腿齐齐断裂处,左腿下部缺失,专家就死者残留的齐刷刷的断腿骨而言:"刀劈斧砍都办不到,应该是锯断的"。
代新红曾询问:”这块骨头是哪部位的?为什么是离体的,齐齐的断裂面是怎样形成的?另一部分哪去了?"尸体检验当时在场人杜文魁法医只说"这块骨头在烧之前就被分开了,就没有了,其它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搞清楚,这是刑侦的事情,我管不了"。
此为戴建军被148团派出所分尸后,焚烧的骨块。
此为石河子公安局在土里找出的一颗肾。
尸体已经到碳化程度,说明经过长时间的高温焚烧,与汽车烧损是不一至的(车体的油漆都没有烧掉);尸体被碎成块状残缺不全,别说平地翻车,就是悬崖翻车也达不到这个程度;齐齐断裂面的程度绝不可能是车祸造成!再说当时现场车内原本3人都已逃离车外!
生为一名合法公民、一个无辜百姓惨遭非正常死亡,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必须给社会和受害人家属一个合法解释!实行举证倒置的原则,作为被告公安机关,如果拿不出充足证据证明、令人信服的理由,当事人指控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
本案,代建军将一年辛辛苦苦种出的劳动成果全部上交政府,只剩下一点还是政府已经不要、不再收购的劣质秋后上冻后的剥桃棉花,代建军就是将这点剥桃棉花拉出去卖,只是为了给孩子交学校里的生活费的行为,这行为违反了那条法律?以至于该被活活打死、被碎尸、焚尸掩埋么??!!!
公安人员在省道上执法,没有请求交警部门配合,属越权执法;如若上级指派在公路上执法任务时,会安排交警部门一起参与,报警也会指派到交警部门处理,他们的行为属于擅自行动;如若不是拦截追捕重大逃犯或者是对社会有危害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也不得使用警用阻车带,使用警用阻车带是违法行为!——我指控的被告公安机关:拦路抢劫罪名是成立的!
一伙披着警服的恶霸拦路抢劫犯,没有抢到东西(棉花烧光了),恼羞成怒,残忍将我哥活活打死。为了掩盖杀人证据,只有碎尸分尸;为了掩盖身上遭受暴力伤害的痕迹,只有焚尸灭迹。我们已经不需要知道,如何杀人、遭受何种暴力伤害,因为碎尸、焚烧灭迹是罪上加罪、灭绝人性的罪行。被告想把灭绝人性的罪恶掩盖成车祸,这在作假现场的同时梦就已破灭!残缺的尸体——碎尸尸块、焚烧灭迹,就是他们罪恶的铁证!这就是报案后及多年的控告,迟迟得不到处理、不立案不给结果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