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乐清蒲歧寨桥村村长钱云会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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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余 瘟 ]创建于2010年12月26日

因为钱云会可不是普通死者。

发布时间:2010-12-28 22:13:37      发布人: 余 瘟

  2010年12月25日,浙江乐清蒲岐镇虹南公路寨桥村路段发生一幕惨剧:54岁的寨桥村村委会主任钱云会被一辆大型工程车轧断脖颈,身首异处。惨不忍睹的现场图片被网友到处转帖,群情激愤。

  尽管在当地官方看来,这只是“一起致1人死亡的普通交通事故”,但网民却不这样看待。

  因为钱云会可不是普通死者。

  

  2005年4月,钱云会通过村民选举当上村主任,任职20天后即踏上带领村民上访的漫漫长路,其间先后三次被投入看守所;2010年4月,有媒体曾报道该村村民因为钱云会被关押而退选、罢选;2010年6月,“钱云会”的ID还曾实名在天涯论坛上发帖,这样处处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自然他的死亡是有些人和有些部门所希望的。

  结果天遂人愿。

  更让人心痛的是,“强取豪夺、一手遮天”究竟“是官是贼”的呼吁,直到他死后才被网友发现、“盖高楼”顶帖……

  这是一个依靠网络维权人的最大悲哀,也是我们自以为是的网民的悲哀。

  其实,抛开上述原因,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确实容易被交通肇事所遮蔽。

  尽管我们知道,故意杀人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从法理上讲两者界线一二三四,似乎不难区分,但事实可能并不如此简单。

  因为侵害对象和主观要件有明显不同,一般情况下不难区分,但因有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借助于交通工具完成,有的犯罪分子在交通肇事之后进一步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行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加上法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规定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更让法律上认定麻烦有加。

  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问题就在于此,过失和故意的心态很大程度上只有被告人自己清楚。

  如喝醉酒后驾驶,其实驾驶人知道可能会出交通事故,但发生了事故后,其仍应定为交通肇事而不是故意伤害或者说故意杀人。

  就我看来,关键是如何正确认定,一般来说,如果生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有过节,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伤害的可能性大一些。

  事实上,司法中这样的疑难问题并不少见。

  2009年10月19日,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在医院死亡。死因系被丈夫王光宇殴打致死,而此时距其结婚仅有十个月。据董珊珊的母亲介绍,从董珊珊第一次向家人吐露遭遇王光宇家暴到她死亡,其与家人曾先后8次报警,警方每次给出的都是“没有办法”、“不好管”之类的答复。直到董珊珊病危住院时,王光宇才被刑拘。当民警到医院给董珊珊做笔录时,她嘴里插满了管子,生命垂危,已经不能做笔录了。2010年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朝阳区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认为应该按虐待罪追究王光宇的刑事责任,遂于4月1日向朝阳区法院以“虐待罪”对王光宇提起公诉。7月2日,朝阳区法院对董珊珊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王光宇犯虐待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其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判决作出后,董珊珊的母亲张秀芬表示强烈质疑,“怎么我女儿一条命,他只坐六年半的牢”。

  这样的事,除了让人心痛,除了提醒我们不要招惹有车族以外,还能有什么办法呢?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1012/201012281715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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