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市吴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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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吴硕艳案突显证人保护制度缺陷

发布时间:2014-10-11 08:27:50      发布人: jackson

招远血案开庭日,目击证人一个也没有出现。尽管对于现场没有出手援助,几位涉事目击者不约而同地选择用“愧疚”与“不安”来表达自己的心情,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但事后又选择反悔,再掀舆论“叫骂”声。

有分析指出,招远血案正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契机。我国对证人/当事人的保护,主要来自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责任保护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相关法律对保护行为如何保护都没有详细的解释,只有笼统的描述。而且采取的打击手段主要是对嫌疑人的惩处,属于事后补救手段。

这样造成了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了被害人家属或证人遭到了法律制裁,但造成的伤害也是既成事实,无法挽回被报复人的损失乃至生命。在可操作性上存在很大的不足,使得公检法等责任机构一是缺乏经验,无规可依;二是对证人保护制度认识的肤浅,甚至是漠视,最后保护手段往往是被害人和证人自己举家搬迁,销声匿迹,终日承担着害怕被报复的心理阴影。

从保护证人的角度,案件真正结束不是法院宣判,罪犯得诛,只有让被害人家属或证人安全得到永久保证,不会再因为同一案件同一组织再次受到伤害,案件才算真的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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