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海军爱国将领邓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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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舰打捞计划搁浅始末

发布时间:2010-03-07 14:04:04      发布人: ghoskyno1

一百多年前,在中日甲午海战中,致远舰等数艘北洋军舰在经过与敌军的殊死激战后,怒沉黄海。一百多年后,仍然静静地躺在黄海深处的致远舰再度引起国人的关注。围绕打捞致远舰引发了一场涉及四方的官司。

一则新闻:打捞百年名舰
  “中日甲午海战沉舰致远舰打捞工作即将于1998年4月正式展开,全面打捞工程将于1999年全面铺开”——1997年,《人民日报》、《北京青年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了这则消息。由此,预计斥资数亿元修建“中日黄海海战纪念馆”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庞大构想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打捞致远舰的事究竟是怎样开始运筹的呢?从大连海事法院现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我们可以了解这一来龙去脉。
  1996年3月17日,江苏江阴澄西海洋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打捞致远舰等4舰的招标会,最终该公司以实行探摸、打捞、维修一条龙服务和垫支打捞致远舰定位勘测费用等条件一举中标。
  1996年4月1日,国家文物局批准了东港市政府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企业文化研究所合作打捞致远舰等4艘战舰的建议。1996年4月17日,东港市政府和研究所签订了关于合作打捞致远舰等4艘战舰并建造中日黄海海战纪念馆的协议书。随后,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成立了“中日甲午黄海海战致远舰打捞筹备办公室”。1996年8月,国家文物局又批准成立了打捞致远舰领导小组,组长由文物局副局长张柏担任,负责协调、管理有关打捞、建馆等项工作。“筹备办”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1997年3月13日,“筹备办”与澄西公司签订了《致远舰等4艘黄海海战沉没舰船的定位勘测、打捞、修复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筹备办”委托澄西公司定位勘测、打捞、修复致远舰等4舰;澄西公司负责垫支致远舰定位勘测费用,定位勘测报告经专家确认后,“筹备办”在三日内及时支付给澄西公司实际发生费用,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支付管理费、按15%支付风险费。
  按此协议,1997年5月1日,澄西公司在沉船海域开始了探摸工作,该公司称其在11月完成了对致远舰的定位勘测。

一纸文件:“筹备办”不复存在
  1997年11月初,当澄西公司将对致远舰的定位勘测工作的有关勘验资料交给“筹备办”之后,事情发生了变化。
  11月3日,国家文物局发出一纸文件,指出:4艘沉舰的位置已全部确认,筹备领导小组确定的探摸任务已全部完成……打捞致远舰筹备领导小组已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1997年11月10日,国家文物局《打捞致远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认的专家组成员在原告的验证报告上签了字。11月28日,国家文物局再次发文,撤销由该局批准成立的“打捞致远舰筹备领导小组”,同时废止了“筹备办”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北京一家媒体还发布了这一消息。
  在澄西公司进行打捞定位勘测期间,“筹备办”曾向该公司借款60万元。1997年9月至10月,澄西公司将勘测工程费用113.248万元,另加33.7%的费率38.1646万元工程结算单交“筹备办”,“筹备办”负责人在该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印章予以了确认。
  然而,在“筹备办”不复存在之后,上述定位勘测费用及借款,却无人向澄西公司支付了。澄西公司此后多次发函或派人向东港市政府、企业文化研究所以及国家文物局催要款项,同时满怀希望地等待继续打捞,然而却再也没了下文。

一纸诉状:四方对簿公堂
  在经历了近两年的等待之后,1999年11月10日,澄西公司正式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国家文物局、东港市政府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企业文化研究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原告的借款60万元,连带支付原告为寻找、定位、验证、确认甲午海战4艘沉舰的费用151万元,连带支付澄西公司其他损失32.4万元,共计243.4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同意继续由原告承担4艘战舰的打捞任务。
  四方终于对簿公堂。2000年1月27日,大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该院院长亲自到庭旁听。法庭上,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筹备办”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只是国家文物局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其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也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刻制,在国家文物局撤销“领导小组”和“筹备办”之后,“筹备办”的责任只能由国家文物局承担。另外,第二、第三被告也实际参与了“筹备办”的工作,应对“筹备办”被撤销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国家文物局辩称:原告对致远舰的探摸结果并没有得到最后确认;原告的实际勘测费用必须依法经过审计才能认定;如果探摸结果得到认定,那么合理的探摸费用应该由东港市政府与研究所支付。国家文物局作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打捞进行指导,非民事行为,不应是本案被告。此外确定打捞单位是行政行为,非法院审判范围。
  第二被告东港市政府则称:原告实际上很清楚东港市政府在打捞沉舰活动中只负责服务性工作,打捞各项费用和责任承担者是研究所,无论从物权归属还是从经济利益角度,东港市政府均非直接受益人;原告据此主张费用的验证报告程序非法,准确性需要确定。因此,东港市政府不应对此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被告研究所则承认原告的诉讼事实真实,理由合理,但研究所本身也是受害人,国家文物局撤销“筹备办”之后,研究所无法开展工作和支付费用,因此全部责任应由国家文物局承担。
  法庭上,原告言之切切,三被告均称责任与己无关。然而,究竟孰是孰非呢?

一审判决: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责任
  5月30日,记者从大连海事法院了解到,该院在经过了认真审理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日前对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1997年3月13日,“筹备办”与原告签订的致远舰等4艘战舰探摸、打捞的合作协议书,是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探摸义务,探摸结果已经得到了专家组及国家文物局的确认,“筹备办”向原告支付探摸工程款的条件已经具备,拒付属违约行为。“筹备办”是由研究所与东港市政府共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因“筹备办”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研究所与东港市政府共同承担。国家文物局批准成立领导小组的行为是文物保护主管机关行使对水下文物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审批、管理职责的权力,文物局对“筹备办”工作的管理、指导,属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至于本案中文物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法废止“筹备办”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文物局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一、研究所与东港市政府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51万余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1997年11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存款利息;二、研究所与东港市政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三、合同未履行部分由研究所与东港市政府同原告继续履行;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桩曾为国人广泛注目的打捞“盛事”就这样成为一场四方缠身的官司,这个结果是四方当事人所不愿意看到的。
  应该说,当初打捞致远舰本身是出于一种良好的愿望,诚如中国历史博物馆馆长俞伟超的评价:“打捞出来的可能是一艘空船体,但它是历史性的纪念物,是日本入侵中国的见证,是清政府腐败无能的见证,它说明了一个真理,落后就要挨打。打捞致远舰能振奋民族精神,也是对我们民族发展的再认识。”
  然而,良好的愿望毕竟与现实有着很长的距离。这一愿望的实现不能仅仅凭着一时的热血沸腾。
  大连海事法院有关人士认为,致远舰作为特殊的历史文物,它的归属权无疑是国家的,而打捞致远舰也应该是由政府行为来完成的。仅凭某些部门的努力是力所不能及的。
  勘探、打捞致远舰,修建黄海海战纪念馆是个十分复杂、漫长的过程,斥资亦需数亿元。该不该打捞,何时打捞,如何打捞,资金如何保证,这一系列问题都需经过长时间认真详尽的考证,否则难免虎头蛇尾。
  正因如此,或许在媒体沸沸扬扬地报道打捞“盛事”的时候,就已经埋下了官司的萌芽。
  致远舰,何时能够浮出水面?
  在茫茫的大海里,沉默的致远舰似乎在提醒我们:应该怎样面对历史,面对那些见证历史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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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邓世昌! 人民英雄呀 我流泪了 英雄呀 英雄呀 我们的中华人民英雄呀 还有那些跟随邓世昌的部下 万世留念的英雄呀 不槐是我们中国人 中国英雄


    写信时间:2011/08/19 03: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