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6名学生坠入浮选槽溺亡”新进展:涉事矿厂有专门参观通道,家属最新发声→
7月23日10时20分许,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浮选工艺过程中,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经全力施救,6人被救出后,医护人员确认已溺亡。另有1名老师受伤。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称,目前,属地党委政府、东北大学、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7月24日下午,一名学生的家属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事发当天接到学校通知称正在抢救,晚上又接到辅导员和带队老师的电话,称孩子已失去生命体征。家属当晚告诉记者,孩子今年大三,是东北大学矿物加工工程专业的学生,“得知噩耗后,自己手抖得无法和人交流”。该同学的父母和姐姐24日已抵达内蒙古满洲里。姐姐表示,家属唯一的诉求就是“还原真相,不要让相关的人逃脱责任”。
一位矿物加工工程领域的从业人员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浮选槽中的液体主要是水和矿物组成的矿浆,仅含有少量清洁无毒的化学药剂,关于浮选槽中含有剧毒和腐蚀性液体的猜测不属实。
据澎湃新闻报道,满洲里市某殡仪馆表示,遗体7月23日下午被送来,遗体和平时一样,不像网络上说的可能会被损坏。
一位相关领域的高校教师向封面新闻记者指出,对于工科学生,进入工业现场参观是必要的教育环节,一般来说,按照参与程度由浅到深,分别为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其中,大三学生参与生产实习的时间一般为二到四周。正常情况下,进厂需要进行正规的安全培训、着装和佩戴安全帽。涉事的内蒙古乌努格吐山铜钼矿工厂建有专门的参观通道,但是“进入生产实习阶段后,学生需要更多地融入到生产的过程中进行近距离观察”。
对于上述细节是否属实,封面新闻记者致电涉事公司多个公开电话,均未获回应。
那么,工厂是否可以实现利用高清摄像头、传感器和AI图像识别技术替代人工近距离观察?
上述从业人员指出,“少人化”甚至“无人化”是目前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尽管已经可以部分实现,但发展智能化不能取代现场观察。封面新闻记者检索公开资料发现,由中国有色金属学会推出的《矿物加工工程学科发展报告》综合报告指出,矿物加工行业生产的特点使其完全实现智能化存在较大挑战,目前国际上智能采矿已经实现,但是对于矿物加工行业,仅仅是可以实现较高程度的装备自动化,全流程的智能控制还需要进一步攻关。
据公开资料,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由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予捷公司按照9:1比例出资组建,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4亿元,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矿探、采、选、冶及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投资等业务,重点开发建设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项目。
2020年,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完成内蒙古矿业公司90%股权的收购及购买中原冶炼厂61%的股权,公司归母净利润实现大幅度飞跃,达到15.55亿,此后一直保持较快增长趋势。2023年金价稳定上行,铜价保持稳健,公司实现营收612.64亿元,同比增长7.2%,实现归母净利润29.78亿元,同比增长40.67%(利润调整前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曾撰文指出,2024年浮选车间更换了二层平台地面格栅板,实现了“零事故”的安全目标。据中国黄金内蒙古矿业官微2月25日发布的文章显示:“浮选车间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此外,顺利完成了一二系列混精二层平台地面格栅板更换……2024年,浮选车间安全环保事故为零、职业健康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实现了‘零事故’的安全目标。”记者发稿前,这则推文已被发布者删除。
在另一篇关于现场检修的文章中,一位设备部健康安全环保科的安全管理人员曾提出,“高处作业一定记得带好安全绳,有专人监护作业。”
在此次事故发生前,7月11日,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公司刚刚召开了上半年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该会议曾强调,要深刻吸取近期国内事故教训,结合当前季节和时间特点,认真分析研判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抓紧抓实抓好。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抽查等方式,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加强监测预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尽责任、会防范、有准备。
刑辩律团成员、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红玲表示,此次事件属于典型的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企业的《公告》,事故地点为选矿厂浮选车间,系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直接原因是格栅板脱落导致学生坠入作业中的浮选槽,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符合“重大伤亡事故”标准,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情形(死亡3人以上)。
薛红玲指出,“若调查证实格栅板脱落系设备维护缺失、承重设计缺陷或安全检查疏漏所致,企业管理人员可能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责任人员量刑可达3-7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事故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还面临行政处罚以及对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事企业公众号曾表示浮选车间更换了二层平台格栅板,疑似已发觉安全隐患。
华一律师事务所金宏伟律师表示,企业生产车间如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事故,一般不会构成犯罪。接到整改要求,企业不整改,还是属于行政问题,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强制整改等。但此次事件中,如果因企业不重视安全隐患,造成死亡事故,其责任会被刑事责任所吸收,直接涉嫌犯罪。
薛红玲补充,对于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属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车间本身就应当依法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学生参观前,企业应考虑到参观人数、目的,规划参观路径及规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既然人数多,就应预判到聚集风险,考虑到格栅板的承重问题,提前检查是否存在腐蚀、培训应急逃生知识、设置警示标志、限流进入等。”
对于本次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划分,金宏伟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强令学生从事危险活动,那么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学校领导不可能掌握参观地点的设备情况。不知道,自然也就没责任。不过,也不排除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
在本案中,企业因管理漏洞导致学生死亡,家属可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同时,家属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一同参加庭审。
薛红玲强调,建议家属及代理律师关注证据问题,除了现场监控,还需留意涉事企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动态,以及格栅板采购、安装、检查、维护、更替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