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流浪女何严的生活在线不断更新
发布时间:2012-12-26 16: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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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红
1.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汪方华作为何严的丈夫,遗弃何严,致使何严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且遗弃手段十分恶劣,属于情节恶劣!
2.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在邹县路15号拆迁补偿房款过程中,汪方华伪造证据,诈骗金额达30万元,属数额巨大,至少要坐10年牢!!!!
二、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三、关于何严现在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可见,法院原离婚判决可撤销,何严法律上依然为汪方华妻子。
四、其它疑点
1.缺席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任何人均无权包办代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只有在离婚当事人(原告)持人民法院生效的另一方离婚当事人(被告)业已被“宣告失踪”裁定,才可判决准予离婚。对于未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失踪”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通过“宣告失踪程序”, 裁定宣告下落不明的夫妻一方为“失踪人”,然后,才可再审理离婚问题。
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2.婚姻目的
汪方华在明知何严有一定精神障碍的前提下,仍坚持与之结婚。作为一个外乡人,这背后是不是有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场婚姻,是不是一开始就是一个,处心积虑、步步惊魂的阴谋与骗局???
坑害一个无爹无娘的孤儿,犯罪成本可是小得多啊。何严流浪后,无人寻找,轻易就被判定失踪,步步为营啊!
心绪烦乱,无法继续为汪星人“罗织”罪名了。但是,就目前掌握的事实,已经足以让汪星人离开他那用尽一切卑鄙手段,浸润何严每一滴血泪而构筑的安乐狗窝,住进他应有的归宿,在人民监狱中,用10年甚至更长时间,荡涤罪恶心灵,以身赎罪啦!
让我们每一个有正义感的人们,用自己的鼠标、键盘,顶好这个帖子,引起有关领导、执法机关和部门以及广大新闻媒体的进一步重视,和更深入的调查,剥下汪星人的丑恶画皮,让他的罪行、丑态大白于天下。还我郎朗乾坤,还何严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