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利赔偿张晓静家人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
1997年5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法院,指控刘凯利涉嫌犯故意杀人罪。
检察机关将事情的“真相”进行了还原:1996年11月28日14时许,刘凯利发现家中被盗,他的妻子去银行挂失时,得知该镇无业女青年张晓静曾持他们失窃的存折,到银行取款未果,于是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刘凯利。
当日19时许,刘凯利在八道壕镇娱乐城附近,遇见了张晓静,于是拽住张晓静到镇市场东侧没有人的地方,对她进行质问。
当时,张晓静矢口否认盗窃的事,并呼喊和辱骂刘凯利,刘凯利气愤之下,用手捂住张晓静的口鼻,扼住她的脖子,导致张晓静机械性窒息死亡。
刘凯利又从张晓静衣兜翻出自己失窃的机动车驾驶证,随后将尸体扔进附近的下水道里。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晓静的家人提出7000元的经济赔偿。
刘凯利辩称,张晓静不是他杀的。刘凯利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刘凯利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宣告无罪。
然而,1997年6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刘凯利因怀疑张晓静盗窃他家财物,而杀死张晓静,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刘凯利杀人作案,有诸多的证据予以证实,虽拒不供认,也足资认定。刘凯利杀人作案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张晓静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所以可以从轻处罚
张晓静家人提出的,要求刘凯利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部分合理,直接经济损失部分应由刘凯利赔偿。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刘凯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同时,刘凯利赔偿张晓静家人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