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自在
一、基本情况
冉建新在审讯中死亡;尸检见存在外伤,有垂体瘤,垂体瘤性质是促性腺激素腺瘤,腺瘤有出血坏死;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1]法医病理F-159号认定:为“因躯体及精神刺激(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及情绪激动)导致其所患的垂体促性腺激素腺瘤发生急性出血坏死,最终因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鉴定结论公布后,专家组立即“通报冉建新死亡系旧病突发所致 ”。
二、不相信尸检报告的理由
1、大量照片证实损伤客观存在,尸检报告承认“损伤”存在,同时又“排除机械性损伤”。这,叫做矛盾。事实有矛盾的鉴定结论,可信?
2、尸检报告已经确认了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引起了腺瘤出血,导致死亡,接着,又通报说冉建新死亡系旧病突发所致 。这,也叫矛盾。也不可信。
3、临床医学证实,一般的垂体瘤患者,也可以见到新鲜出血坏死(少量),但根本不会威胁到生命。也就是说,冉建新不是因为垂体瘤出血坏死死亡的。把死亡前就可以存在的出血,作为死亡的原因,是不真实的因果联系。强行添加因果联系的鉴定结论,不信。
4、垂体瘤出血坏死,临床上叫垂体卒中,根据出血量分5型,只有1型爆发性大量出血,才会立即死亡。大量出血,会形成脑水肿、颅内高压、脑疝而死亡;但公布的材料中没有这样的事实。添加不存在的事实,形成的鉴定结论,怎么信?
5、少量的新鲜出血,不会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垂体卒中其他类型,都没有这样的病理变化。不符合医学规律的鉴定,不应该信。
6、就算是垂体瘤少量出血死,或者大出血死,或者垂体动脉瘤死,或者其他部位的脑出血死,都与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的因素有关,因为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医学确认这样的因素与出血与死亡都有联系;撇开事实和医学规律,割裂这些因素与出血与死亡的联系,这样的鉴定结论,怎么信?
7、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这些事实的本质,就是刑讯逼供,把刑讯逼供造成的直接死亡,认定为旧病突发死亡,怎可信?怎能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