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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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jackson ]创建于2010年11月30日

本来被撞者伤势很轻,药某可无“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0-11-30 14:05:54      发布人: jackson

王辉是死者张萌的丈夫,他从警方处得知,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萌被车撞倒在地之时,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 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

根据这个说法,假如药某在撞人后没有逃逸,更没有采用任何的过激行为,我们在以前多个专题中提到过的“交通肇事罪”和他是无关的,也就是说,他不用负任何的刑事责任。

因为“交通肇事罪”有一个条件是“犯有重大事故”,而对“重大事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详细]

从情节来看,药某只是将死者撞成了轻微伤或者轻伤,显然和“重大事故”划不上等号。另外,我们还经常在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中看到另外一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跟这个案子最初的情节就更八竿子也打不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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