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有警不出还是有案不查?
究竟是有警不出还是有案不查
核心提示:
案发现场与辖区派出所近在咫尺,翘首可望。当时,身边同事拨打报警电话,看着劫匪朝派出所方向逃走,前后约有40多分钟时间,警察没有及时出警,错过了抓捕的最佳时机。
案发后,没有对沿街主要路口设卡盘查,没有对火车、汽车站布控堵截,没有对沿途主要路口摄像探头及时调阅,没有对附近旅店、网吧、洗浴、歌厅和娱乐休闲场所走访排查。
在案发当晚,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我随手抓起话筒,那头传出儿子单位领导的颤抖声音:儿子被人用刀扎了。当听到时断时续的话语,顿感天旋地转,空气仿佛凝固起来,两腿软瘫地坐在沙发,大脑一片空白,好阵子没缓过劲来,一种不祥的预感划过心头,直觉告诉一定出了什么大事。我们立即带上家中现有的三万多元钱,连夜火速驱车赶往沈阳。沈大高速公路并不太遥远,汽车时速达到了最高限速,依然觉得时间过得比我们活的五十年都漫长。
凌晨三点多钟,在辽宁省交通厅所属天都宾馆,我们第一时间约见了当事人王志辉,他亲眼目睹了惨案的全部过程。我们当即要求他出具一份书面案情介绍:在案发当时,他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辖区派出所与案发现场近在咫尺,翘首可望,直线距离约有一百余米。可是他左等,右等,等了好一会儿,没有见到一个警察的身影。由于警察没有及时出警,眼巴巴地看着两持刀劫匪不慌不忙朝派出所方向走一段路程,不紧不慢在警察眼皮底下溜之大吉。
当时身边同事见受害人脸色苍白,生命危在旦夕。救人要紧,刻不容缓。在过路人的帮助之下,两位同事急忙拦住一辆出租车,将伤者送往盛京医院滑翔院区。虽经紧急抢救,终因伤势过重和流血过多,已经没有生命迹象,最终没有能留住年仅二十六岁独子的鲜活生命。据当事人反映:当得知伤者不治身亡时,同事再次拨打110报警电话。从第一次现场报警到第二次医院报警,前后足有40多分钟。当值警察得知伤者已不治身亡,这才赶到医院询问案情。
有警必出,是时下公安机关打出的一个金字招牌,是让群众对平安环境充满期待。据当值民警介绍:当晚派出所仅有两名民警值班,在接到第一次报警时,顾此失彼,疏忽大意,没有当回事。在接到第二次报警时,当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亡,随即赶到了医院,已长达一个多小时时间,为时已晚,凶手早已逃之夭夭,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堪称史上最慢的出警记录,可以颁发迪尼斯世界记录。无论对一个人,还是对一个家庭,这都将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
对于警察来说,案情就是命令,现场就是战场,时间就是生命,速度就是责任。当值警察接到110指令后,本应当机立断,闻警而动,马上赶赴血案现场,迅速缉拿凶手归案。正因为当值警察作风散漫,反应迟钝,动作怠慢,有警不出,没有采取应急措施,错过了在第一时间有效拦截和追堵的最佳时机,无形中放任了犯罪嫌疑人的最终逃脱,造成了命案现场勘查结果并不乐观,沒有找到更多有价值的破案线索,致使命案侦破工作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沈阳市公安局实行24小时全天候联勤巡逻制度,要求白天见警车,夜晚见警灯。案发现场与辖区派出所仅有几步之遥。具有一般常识的人都会意识到,假设当值警察在接警以后,如若稍有反应,即使徒步出警,正好与劫匪不期而遇,撞上枪口;假设巡逻警车在接警以后,如若拉响警报,形成合围之势,等于凶手自投罗网,瓮中捉鳖。假设……即使再多的假设,都将显得那么苍白与无力。所有的假设都已化为泡影,再也换不回重点大学研究生的年轻生命。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要求:对接报符合本规则的重大案(事)件,应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以及紧急程度,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指示,迅速派员处置。《辽宁省110接处警工作细则》限定:城区不超过5分钟,郊区不超过10分钟。沈阳市公安局限定:从指挥中心接警到通知辖区分局调度发出指令,要求就近派出所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立刻封锁现场道路,及时处置正在发生犯罪,确保有警即出,有案即查,力争把案件破获在初始阶段。
国家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110接处警民警如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民在夜间遭遇劫杀,寄希望警察在最短时间出警。就本案说起,因当值警察吊儿郎当,行动懈怠,远远超过了规定时限,没有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且与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后果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110报警电话设置,是政府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护的庄严承诺,被誉为老百姓的救命线和保护神。要求警察5分钟到达现场,不只是沈阳公安才有规定,各地公安都有严格要求。由此可见,公安机关负有接处警的法定责任。所谓接处警时限系公安机关的内部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则是站不住脚。虽说极个别警察的不作为现象屡见不鲜,不足为奇,可这一次却明显有别于以往地方,由此所带来的代价实在是太惨痛了。
众所周知,一些企事业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造成公共危害,尚且需要负有法定责任。而警察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业,对于个别警察有警不出,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事件,则不应以平常的消极怠工现象来看待,而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过错责任。这样做,并不是对警察就要从重从严,罪加一等。然而,对当值警察的不作为,当地公安没有任何反应,责任人至今仍逍遥自在,因为他们知道对自己不作为所造成的恶果根本就不用付出什么代价。
当值警察的不作为让人费解:是他们手头有忙不完的交办案,还是他们手里有忙不完的督办案,以致这样的大要案才被晾在一旁。要不,他们在忙什么?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质疑:因为即使是他们再忙,有警必出也是他们责无旁贷的本职工作;因为即使是他们再忙,也应该先去忙着人命关天的大案子,这才是他们应该做的份内事、正经事。虽然这只是个案,但生命是无价的。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给受害人父母一个圆满答复,更希望此类悲剧永远不要重演。
在侦破案件过程中,首先必须查明嫌疑人的身份,这是侦破命案的首要环节,而锁定嫌疑人的基本特征,则对侦破命案至关重要。按照目击者描述:二嫌犯年龄均在二十岁左右,身高均为< xmlnamespace prefix ="st1"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一米七五左右,沈阳本地口音。A犯身穿米黄色夹克,圆脸,眉毛较粗,头发较长,染棕栗色头发,体格健壮结实。B犯身穿深色服装,个头略矮,分头,体型偏瘦。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作案过程,前后仅用了不到1分钟的时间,嫌疑人甚至是走过来杀人,走出去逃跑。
在通常情况下,欲使隐蔽化,不易被人发现,一般选择灯光暗淡和行人稀少的场所,便于伺机逃跑。因遭抵抗或其他原因,为排除妨碍而决意杀人或放任死亡后劫财。案发当时,天气阴冷,路宽人稀,很少有车辆经过,完全可以避免刮碰的发生。种种迹象表明:凶手事先身揣凶器,踩好地点,物色目标,锁定对象,借故凑近,找茬搭话,设套碰瓷,挑起事端。在遭到训斥时,随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趁其不备连扎十多刀,随之抢走对被害人腰间手机。
就本案而言,在没有发生接触和撕扯之下,凶手不顾被害人死活,连续对被害人要害部位实施加害,没有一点紧张和害怕的表情,表现与实际年龄不相符的极强心理素质和胆量。除了具有作恶多端的犯罪前科和恶贯满盈的职业杀手外,即使有劣迹的地痞无赖,不至于这样胆大妄为。具体到本案,凶手与死者同事推的自行车刮碰,不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诱因,不排除事先策划和故意所为,客观上旨在实施抢劫或加害企图,现实社会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案发现场是公安机关与罪犯分子较量的第一战场,也是破案线索的主要来源。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凶手极可能趁机逃窜或躲藏起来。事不宜迟,时不我待,破案时机稍纵即逝。尽责尽职侦破命案,这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合法性的来源。而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设备,是为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制止违法犯罪而设置的。如果伺机出逃或流窜作案,火车站、汽车站以及主要路口大都设有摄像探头,及时调阅当时监控录像,对侦破命案有最直接的帮助。
综合本案案情,因案发地点相对偏僻,逃跑路线较为封闭,凶手体貌特征比较清楚,有现场直接目击者,这对于侦破命案提供了有利条件。根据目击者提供的情况,按照所处的地理环境和季节因素,参照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综合现场情况,铁西警方本应以命案为命令,视现场为战场,抓住以快制胜的特点,兵分几路,快速出击,对主要进出口设卡盘查,在火车站布控堵截,对现场调查走访,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搜捕力度,确保侦破工作紧张有序展开。
按常理来说,命案大都为突发性的恶性案件,一旦发生或多或少遗留一些信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当把时间拉回案发的当天夜晚,铁西刑警队在对案发现场勘查后,只是对目击证人例行简单询问,走马观花,草草收场,打道回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没有迅速进行围追堵截,没有对火车站、汽车站以及沿途各主要路口监控录像进行逐一辨认,没有对现场附近的旅店、网吧、洗浴、歌厅和娱乐休闲场所走访排查,导致该命案的侦破工作走进死胡同。
此时此刻,人们用无能一词已远不足以概括当地警方的行径。因为他们的行为都在向世人昭示:吾辈非不能也,而是不为也。面对众人的指责,他们总是刀枪不入,很难期待这起事件的教训能对当地警方带来多大的改变。让人们非亲身经历都觉得难以接受,当地警方无视逝者的惨状与生者的悲痛,丝毫没有对有警不出,闻警不动的严重后果而反思,也丝毫没有对贻误破案时机的失职而遗恨和愧疚,也丝毫没有对无辜生命的殒落而产生负罪感或者耻辱感。
由于当地警方没有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致使两条漏网之鱼夺路而逃,给群众造成巨大伤害和严重损失,严重损害警察在群众心中的形象。这让人们痛心疾首的事实见证当地警方不是无能,而是无耻。而人们能做的除了哀悼和祝福遇难的孩子,只能同情处在水深火热中的父母,因为可怜的他们仍把希望寄托在那些个别无为的警察手上,期待人民警察为他们带来一线生机和希望。殊不知,我们碰上了领着工资来打酱油的警察,还有什么好期待的。
价值判断是人的基本理性能力,即通常所说的常识。从社会价值层面讲,警察的基本价值衡量标准就是:对于命案的职业责任,往往大于其他的职业责任。因为警察比一般人更需要有一种基本的价值判断能力。如果这种基本价值判断能力不是很容易被执行公务的警察所理解和掌握,那么,对于不作为警察查处,就是对这种基本价值判断通俗易懂的解说。换句通俗的话比喻,作为纳税人的保镖,面对生命垂危的老板视而不见,难道就不应该受到必要惩罚。
《中国人民警察法》对于公安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都作了相关规定,对于不作为应该如何处罚,也作了相应约束。然而,真正对不作为产生遏制作用,仅靠现有的法规是远远不够。因为内部监督机制相对缺乏,制度管理不够严格,因而很容易发生不作为,而且发生了也很难得到纠正。由于警察不作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危害性常常被低估或被忽视,往往很难严肃查处。说到底,惩治乱作为相对比较容易,根治不作为就比较难了。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律、法规及合法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在公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履行已作承诺;致使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可根据行政合同提起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该条款的适当主体。因具体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后果,作为相关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必须负有法定责任。
在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刻,当地派出所值班警察对群众报警无动于衷,置之不理,将受害人生命置于脑后,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杀人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显然,该案属于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慢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损失是由警察缺乏工作责任心,有警不出、有案不查而造成的。那么,理应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提起诉讼。所以,我们有权向公安机关主张自己权利,而责任部门必须回应群众的正当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