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村民莫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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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嫌犯莫有文疑遭“牢头”殴打身亡

发布时间:2014-03-19 09:01:52      发布人: jackson
2月24日本报报道《在押嫌犯疑遭“牢头”殴打身亡》后,桂林市公安局和桂林市检察院均表示已成立调查组,正彻查此事。但自警方宣布2月15日介入调查至今,调查结果还未“出炉”。近日,又有新消息传出:调查组已“升级”为政法委牵头。

  而此前宣布“待警方调查结果出来,将及时对外发布”的桂林警方发言人,在北青报记者就报道涉及相关事实与她核实时称:“作为记者,对相关事件自行调查是你们的权利,公安的调查结果出来则要很慎重。你核实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这要等检察院的调查结果。”

  在整个调查期间,北青报记者先后两次联系桂林市检察院采访,对方均以案件尚在调查为由回绝。

  本报报道见报次日,桂林市城郊检察院一名廖姓副检察长即带队到阳朔调查。

  知情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因为监所内设有同步监控探头,上述几人对莫有文实施殴打虐待的过程全部“记录在案”,调查谁打人其实并不困难,难就难在责任的“具体划分”。

  据知情者透露,其实,此事早在“外泄”前,当地检察部门就已知晓。

  2012年公安部、最高检、民政部下发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第九条称:“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一)就是“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

  据悉,当时检察院曾就此展开过相关调查,调走、封存了监所内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在检察系统内网进行过披露。

  但是按照规定,监所内在押人员的死亡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死亡,一种是非正常死亡。《处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而一旦定性为后者,无疑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甚至可能涉及责任人渎职犯罪。因此,《处理规定》特别制定了第六条:“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说,阳朔县看守所,一个最基层羁押场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依规要通过县、市、区(省)逐级层报,直至最高机关的公安部和最高检知晓。

  在调查组介入的前一天,2月14日,阳朔县公安局及其党政一把手,被推荐参评2013年广西区公安系统集体及个人“双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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