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
1.当事人情况:
张万忠,男,汉族,家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毛庄镇南坨村122号,身份证:130225196307070914,驾驶冀B1072重型自卸货车。
赵景田,男,汉族,家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马头营镇下洼村9条28号,身份证:130225195411294315,驾驶手扶拖拉机。
2.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乐北线16KM+900M,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3.道路发生经过:
2013年5月4日02时30分,张万忠驾驶冀B1072重型自卸货车,顺乐北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后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景田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及手扶拖拉机货物损失,赵景田死亡的交通事故。
4.责任认定:
张万忠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景田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安全设施不全机动车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