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彩华案件续:物证状况 作案石头未做指纹比对
辛本峰是田伟冬的二审辩护律师。1997年,供职浙江杭州国泰律师事务所的辛本峰,受上诉人田伟冬家属的委托,介入田伟冬等人抢劫、盗窃案二审。
昨日,辛本峰告诉新京报记者,接案后,他和另外一个上诉人的辩护律师讨论,一致认为案件客观依据不存在,“可能是错案”。
判决书中称,“被告人田伟冬、田孝平致被害人陈金江当场死亡,而后,由被告人陈建阳驾驶该出租车逃离现场……途经萧山新街镇九号坝公路铁板桥时,因该出租车左侧车轮卡入铁板槽内而未能继续行驶,便将该车随同被害人的尸体丢弃在桥上而仓皇逃离。”
为了熟悉情况,辛本峰等人搞来一辆小车,沿当事人供述的作案路线走了一遍,“走完后觉得更不可思议。”辛本峰说,一个非常深的印象是,几个人被控在萧山郊区作案,没有往郊区逃跑,反而往城区跑,还拉着具尸体,怎么可能?!
发现案子有问题,辛本峰将一审、二审判决书、辩护词、上诉状等材料装订成册,保存至今。
证人证言 34名证人无一出庭质证
据相关材料记载,1997年6月24日,田伟冬等5人抢劫、盗窃案,在萧山市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至11点50分休庭,下午1点10分至15点30分结束。
当时,辛本峰向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长递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关于田伟冬被控参与两次抢劫分别致两人死亡和参与一次盗窃一案的情况反映》(1997年8月),上面详细列举了认定田伟冬抢劫罪证据不足的理由。
辛本峰介绍,公诉机关提出的34名证人中,无一人出庭当庭质证,有关问题都是公诉人代替证人回答。
比如公诉人称本案是因证人朱富娟的证言得以破获,但从该证言内容看,朱只是听另一个女的讲过陈建阳讲述他们作案的事情,朱富娟又声称看到过三个男青年(大概是陈建阳等人),所做的仅是一般体貌描绘,“如此重要的证人未到庭作证”。
两个遇害出租车司机的同行书面证言称,看到过男青年来租车,做了体貌描绘,但描绘与各被告人又不像,证人同样未出庭。
物证状况 作案石头未做指纹比对
在《情况反映》上,辛本峰记录到,首先,陈建阳、王建平的作案刀具没有,讯问笔录中也均无涉及刀具下落的内容。
出租车司机陈金江被勒死的电线,未当庭举证,询问笔录中的长度与起诉书中的长度相差四米。两次抢劫所得赃物,一件也没有出示。
此外,辛本峰至今仍记得一个细节,法庭认定徐彩华系被石块猛击头部致死,但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一块石头,大小不但同讯问笔录中不一致,而且既没有对石头上的血迹与死者做同一鉴定,也没有用石头与陈建阳等人之间的手印或体味做同一鉴定。
此外,据判决书记载,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包括5名当事人的有罪供述。但辩护律师回忆,很多供述存在“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