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山出租车遇害司机徐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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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徐彩华和陈金江遇害 证人证言 34名证人无一出庭质证

发布时间:2013-01-25 09:52:39      发布人: 孝行天下
      证人证言 34名证人无一出庭质证

  据相关材料记载,1997年6月24日,田伟冬等5人抢劫、盗窃案,在萧山市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至11点50分休庭,下午1点10分至15点30分结束。

  当时,辛本峰向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长递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关于田伟冬被控参与两次抢劫分别致两人死亡和参与一次盗窃一案的情况反映》(1997年8月),上面详细列举了认定田伟冬抢劫罪证据不足的理由。

  辛本峰介绍,公诉机关提出的34名证人中,无一人出庭当庭质证,有关问题都是公诉人代替证人回答。

  比如公诉人称本案是因证人朱富娟的证言得以破获,但从该证言内容看,朱只是听另一个女的讲过陈建阳讲述他们作案的事情,朱富娟又声称看到过三个男青年(大概是陈建阳等人),所做的仅是一般体貌描绘,“如此重要的证人未到庭作证”。

  两个遇害出租车司机的同行书面证言称,看到过男青年来租车,做了体貌描绘,但描绘与各被告人又不像,证人同样未出庭。

  物证状况 作案石头未做指纹比对

  在《情况反映》上,辛本峰记录到,首先,陈建阳、王建平的作案刀具没有,讯问笔录中也均无涉及刀具下落的内容。

  出租车司机陈金江被勒死的电线,未当庭举证,询问笔录中的长度与起诉书中的长度相差四米。两次抢劫所得赃物,一件也没有出示。

  此外,辛本峰至今仍记得一个细节,法庭认定徐彩华系被石块猛击头部致死,但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一块石头,大小不但同讯问笔录中不一致,而且既没有对石头上的血迹与死者做同一鉴定,也没有用石头与陈建阳等人之间的手印或体味做同一鉴定。

  此外,据判决书记载,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包括5名当事人的有罪供述。但辩护律师回忆,很多供述存在“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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