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产女警叶菡丹的离去,让我们想到什么?
如果她是你身边的群众就这样离开了人世,你们会怎么想?又会怎么说?所在单位是不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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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规,我们,作为公民,懂得多少?作为执法者,究竟做到了多少?
从生育女职工心理上讲,因为她们都是年轻人,工作时间短,此时对于领导安排的工作,大多数不敢提出保护自己的合法要求,领导如果不主动关心,临产女职工就不可能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笔者也在派出所工作,在产前一个月被领导强迫休息在家待产,领导和我初次谈过后我也不敢相信,接着去上班了,后来所领导和我丈夫谈了才敢在家休息,两位所领导都是军转干部,他们说派出所事多,容易受到惊吓,离医院又较远,万一突发情况来不及救治,还是在家安全,也方便去医院。如果领导都能这样做也不会出现叶菡丹的情况。
在很多时候,我们的女民警其实只是需要理解和多关心一点点就够了,连这一点爱心都没有,何谈关心百姓、心系群众?
现在,我们全国公安民警都在写一篇报告:“我为队伍建设献建议”,我觉得有必要建议写一点关心女警的建议,除了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外,我们的工作不同于其他工种,很多时候是处在艰苦条件下的执勤工作,尽管女警很坚强,其实很多女警在月经期出勤、安保、上岗时都是很不方便的,毕竟此时她们都很贫血、很痛苦也很麻烦。曾在2008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就提出过关于妇女“经期”保护休假的提案,虽然没有通过,却充分体现两会代表对女职工的关怀。
关心女性尽管有法可依,但是真正从女性的特点来充分保护和关心女性还需要各阶层人士发自内心的关怀。